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2号)的要求,合肥市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开展在用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提高了出行的效率。此外,“新国标”还对蓄电池电压、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技术要求。
2019年4月15日后,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可通过检查产品是否标注强制性认证(CCC)标志,强制性认证证书通过手机微信扫描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者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等方式查询。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反映。
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以购买的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和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的合格产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以购买的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合格产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关注“合肥警方”微信公众号“微服务”菜单栏中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进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需要提交的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并预约到就近的上牌点办理车辆查验和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
关注“合肥”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菜单栏中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进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需要提交的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选择邮寄或预约到登记上牌点现场领取临时通行标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按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因此,电动自行车未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下列非机动应当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超过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之规定,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合肥本地宝,关注后在聊天对话框回复【电动车】可获合肥电动车上牌点,预约入口,未上牌行驶处罚办法、电摩管理规定等。
对既不符合“新国标”也不符合“旧国标”的在用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如果合格证、遗失,必须以制式承诺书的形式保证车辆为合法来源,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标志设置3年过渡期!3年以后不准上道路行
对既不符合“新国标”也不符合“旧国标”的在用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如果合格证、遗失,必须以制式承诺书的形式保证车辆为合法来源,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为方便市民办理符合新、旧国标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自2021年4月26日起,合肥市公安局支队会同省电动车行业协会,在市区增设28处“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下方红色标记为新增)。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阳篷(伞)开展专项整治。
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总体部署 :巢湖2022年1月1日将进入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阳篷(伞)强拆严管阶段。
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以购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简称“新国标”)和获得CCC认证证书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合格产品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2658号2幢-B厂房101和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柏堰雅苑29号门面房。
合肥本地宝小编为您带来合肥电动车上牌的网上预约入口,预约后携带电动自行车和合格证、购车、身份证等资料到办理网点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2号)的要求,合肥市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开展在用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提高了出行的效率。此外,“新国标”还对蓄电池电压、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技术要求。
2019年4月15日后,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可通过检查产品是否标注强制性认证(CCC)标志,强制性认证证书通过手机微信扫描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者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等方式查询。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反映。
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以购买的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和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的合格产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以购买的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合格产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关注“合肥警方”微信公众号“微服务”菜单栏中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进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需要提交的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并预约到就近的上牌点办理车辆查验和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
关注“合肥”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菜单栏中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进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需要提交的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选择邮寄或预约到登记上牌点现场领取临时通行标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按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因此,电动自行车未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下列非机动应当登记:(一)电动自行车;”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超过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之规定,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