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电工班组叶红华等10人357027.4元;瓦工班组邰凤春等32人480528元;玻璃工班组陈柏杨等10人93023元;上料清洁工班组苏娜娜等4人74318元;焊工班组张文晓等10人175740元;木工班组王开琳等19人441697.12元;卷帘门安装班组王学燕等4人29768元;抛光班组王欢等4人34596元;水磨石班组李其云等5人70745元;美缝班组岳大龙等3人24447元;安装及小工班组王曰亮等12人176325元;油漆工班组何凤龙等11人528412.01元,且
2.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滨人社监令字[2023]第011号责令改正指令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