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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假期逛商场时,我无意中按了一个按钮。由于按钮旁边并没有警示标识,我也不知道这个是商场防火卷帘门的按钮。按下按钮之后,防火卷帘门放了下来。后来,商场工作人员说我损坏了防火卷帘门,要负全责,并要求我赔偿2万元。
后来,我专门去其他商场看了一下,其他商场防火卷帘门的位置,在地面、立柱和墙上都有明显的红色标识,并贴有“防火卷帘下禁放物品”的警示语。我想咨询一下,在商场没有设置警示语的情况下,我需要负全责吗?我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同时,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所以,若如小冬所述,商场未在防火卷帘门按钮旁边设置警示标识的情况,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商场及其负责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假如小冬的行为导致了防火卷帘门损坏,就应当赔偿商场防火卷帘门损坏的损失,金额应以商场维修防火卷帘门的支出凭证为准,不经双方认可,商场单方面要求小冬赔偿2万元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如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比如安全事故,需要小冬连同商场一起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商场所说“小冬全责”的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建议小冬与商场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明确赔偿防火卷帘门的金额,厘清双方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协商解决纠纷。
同时,也要提醒大家,不要因自己一时的好奇心,随意触碰安全消防设施,不仅会损坏公私财产,更可能威胁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