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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 江苏法院交叉执行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7-19 | 作者:杏彩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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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马某某与仝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2吨、15吨的两台液压机,价值50万元,存放于常州市武进区某村,由案外人刘某实际控制。经现场查勘,刘某用专门构建的钢结构房屋将两台液压机机器罩裹在内,无法从卷帘门直接移出,只能拆除屋顶从中吊取。

  由于案涉液压机体积大,吨位重,钢结构房屋拆解比较困难,吊装作业耗时较长、现场情况复杂,省法院执行局决定由省法院、南通中院、常州中院、如皋法院、常州武进法院五家法院执行局协同执行。省法院执行局对该案迅速研判案情,会同四家法院研究确定了“做足前期准备+异地协同合作”两步走工作法,法院提前谋划、制定协同预案。

  6月20日上午,法院组织30余名执行干警并协调村委会工作人员,分为指挥组、外围警戒组、现场交付组、思想工作组等6个小组参与现场执行。省法院执行局局长在指挥中心远程视频实时调度,一名副局长带队在执行一线现场指挥。在现场,行业级六旋翼无人机在上空盘旋移动,时刻监测现场,5G单兵频频连线法院指挥中心,指令实时传送。所有工作人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现场有条不紊、井然有序。最终,经过4个小时的作战,两台大型吊机及两台运输车经多次作业,两台液压机顺利吊装、运输,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顺利执结。

  案件执行标的物在跨市异地且为案外人控制,执行法院“单打独斗”,异地执行的效果往往不佳。通过法院协同执行和科技执行,统筹协调多家法院执行力量,不仅可以有力震慑企图阻挠的案外人,帮助执行法院克服异地强制交付大型机器设备时“人、地两生”的劣势,增强执行法院在异地强制执行过程中排除妨碍抗拒执行、抵御重大执行风险的能力,还能向社会展现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助力执行案件高效执结。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娣、孙某新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历经长达四年的所有权确认之诉、返还原物之诉两案的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依相关判决,张某娣、孙某新应迁出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矛盾尖锐,极易产生新的纠纷,2023年9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本案。执行法官制定了“以执促和、协力解纷”的执行方案,依法释明不履行义务将面临的司法惩戒和法律后果;同时,针对双方为姨甥女与姨母、姨夫关系,矛盾系因财生诉、因诉生恨而来,执行法官十余次组织双方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协调当地居委、派出所等部门促使双方打开心结、促成和解。2024年4月,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房屋。为避免房产返还过程中产生新的纠纷,执行法官在返还之前列明搬离清单,明确双方权属关系,见证搬离过程,确保迁让平稳有序,最终双方矛盾实质化解。

  本案无锡中院运用“提级执行”+“能动履职”化解个案矛盾,一是体现了上级法院的担当精神和示范作用,无锡中院提级执行本案辖区法院的疑难案件,指定专人办理并进行团队协作;二是体现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针对该案矛盾易激化特点,十余次组织双方谈话,通过释明不履行义务法律后果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实现“要我搬”到“我要搬”;三是体现出能动履职的理念,针对双方互为亲属关系,采取执行措施时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消除对抗情绪,避免更大裂痕,取得案结事了和亲属间消除对抗的双赢。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向李某分期支付所欠的土地承包租金20余万,并及时清空所占鱼塘。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刘某在全市法院有7件关联案件,其中淮安洪泽法院2件,金湖县人民法院5件,均未执行到位。因为案涉鱼塘位于洪泽辖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金湖法院5件案件指定淮安洪泽法院集中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督促刘某主动清空未果后依法进行强制清空,但发现刘某除执行案件以外,还欠周围村民的劳务费、供货商的饲料和鱼苗款及其他借款。执行现场大量群众围观,多名村民阻却执行,要求优先实现其债权。因清空的主要是水产品,若运出不及时可能会出现死亡、滞销等不良后果。淮安中院统筹洪泽、金湖两家法院协同执行,制定周密方案,共同实施鱼塘清空工作,向村民承诺售卖水产品所得案款暂不发放,协调基层村干部安抚村民情绪,最终该鱼塘得以顺利清空,归还申请执行人。

  特殊水产品的强制清场是执行中的难点,涉及不同法院多起案件则难上加难。上级法院充分发挥交叉执行中“集中执行”+“协同作战”的制度性优势,实现一家法院集中执行、两级法院协同配合;联动借助地方基层组织力量加强释法明理,克服鱼塘强制清场障碍,一并解决7件案件的执行。此外,协调法律工作者及相关职能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帮助案外人尽快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让群众感受到了法院执行攻坚的决心和耐心细致做好工作的真心,实现了本案当事人利益和案外人利益的统一保护。

  申请执行人某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宋某应归还某信托公司借款本息,某信托公司对抵押房产1001室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过程中,南通崇川法院裁定拍卖抵押房产1001室以清偿债务。经调查,宋某名下有两处拆迁房均位于启东市,另一房为1002室,已抵押案外人,所涉抵押案件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立案执行。两房现已打通装修,由宋某父母和妻女共同居住。因宋某亲属拒不腾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由房产所在地启东法院执行。启东法院立案执行后,一方面,在督促履行并着重强调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的同时,联系居委会网格员上门释法析理,争取宋某亲属理解配合腾房。另一方面,在征得1002室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处置1001室,变价款由两房抵押权人按比例受偿。经多次做工作,宋某感念家庭压力、迫于房产被处置及被追责的执行威慑,主动与两案申请执行人沟通并履行部分款项,对剩余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予分期履行。

  异地处置不动产特别是强制腾房难度大、风险高,南通法院坚持能动履职,通过集中指定执行破解“执行难”,为异地处置财产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在南通崇川法院执行陷入僵局后,南通中院集中指定至财产所在地启东法院执行。启东法院迅速确定处置方案,着手强制腾房;通过与村居网格员联动执行,引“网”入“执”,利用网格员人熟、地熟、话熟、情况熟的优势进行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既保障了宋某亲属的居住权,又兑现了抵押权人的胜诉权益。

  自2022年8月起,苏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大量涉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及部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执行案件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期间,昆山市人民法院和太仓市人民法院也陆续受理以苏州某电器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经相关法院申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11起关联案件指定苏州姑苏法院交叉执行。至此,该院受理涉及苏州某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执行案件33件,涉案劳动者44人。

  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涉及被执行人的相关案件进行逐一筛查,发现该公司有一件作为原告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尚在审理中,执行法官遂通过该案审理法官与该案被告沟通,其表示将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房屋租金予以留存,暂不支付。随后,该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在该案中的房屋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应收账款合计418万余元。

  在执行案款分配中,考虑到部分劳动者家庭经济困难、甚至有个别劳动者身患重病的情况,执行法官确定了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分配思路。经过执行法官与各债权人多次沟通,并组织各债权人进行协商,最终各债权人达成分配协议。按照分配协议,前述案款先由涉案劳动者全额受偿,余款由各普通债权人按执行标的比例进行分配。目前,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各劳动者权益得以有效保障,其他涉案普通债权人也按比例获得了相应的分配款。2024年3月1日,涉案全体劳动者委托代表向执行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针对同一被执行公司在辖区多家法院内有系列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苏州中院积极履行“三统一”管理职责,从便于执行、取得最佳执行效果的角度,将案件指定给苏州姑苏法院交叉集中执行。法院在执行中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深挖执行财产保全线索,获得应收账款。在案款分配中,打破执行案款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分配的常规做法,确定优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分配思路。经过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各方债权人达成分配协议,保障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妥善化解了群体性矛盾纠纷,兜住了民生底线

  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响水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该《土地承包合同书》并由村委会赔偿严某某损失及利息近400万元。因村委会一直未按约交付土地、也未解决一千余亩土地争议,致使严某某的养殖目的不能实现,双方矛盾较大,案件一直未能执行到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指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熟悉案情、组织双方谈话,了解双方诉求、土地现状以及财产情况,发现村委会有还款意愿,但无力一次性承担过多,而严某某当初投入一百多万元资金未获分毫收益,间接导致严某某在其他数个案件中无力偿还欠款,引发严某某多次信访。在与双方当事人多次释明沟通后,矛盾逐步得以缓解,并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村委会已按约履行三期义务。

  执行实践中,村委会作为特殊的被执行主体,因涉及地域性、历史性、政策性、社会性等众多复杂因素,案件执行往往难度较大。尤其是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又发回重审,从矛盾之初到判决之终历时数年,双方矛盾更是尖锐突出,为执行工作顺利推进带来了巨大阻碍。盐城中院通过交叉执行将案件指定盐城盐都法院异地执行,成功回避地域性、社会性等因素影响。法院通过多次耐心沟通释明,成功搭建起当事人间信任的“桥梁”,最终促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同时带动其他数起关联执行案件一并执结,较好的平衡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另案申请执行人等多方权益。

  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某商品房楼盘项目,2018年底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竣工。经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推进,该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21年底开始陆续交房,但该公司涉及大量诉讼和执行案件,楼盘土地使用权被多轮查封,600多户小业主收房后无法办理权证。

  针对案涉楼盘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被辖区内多家法院案件查封,沟通、协调解封事宜难度较大、进展缓慢的问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主动报请上级法院,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协调,由其他基层法院将苏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报请交叉执行,苏州中院通过“三统一”案管平台发起交叉执行指令,裁定相关案件由苏州吴中法院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全体债权人充分释明解封案涉土地使用权事关基本民生和社会稳定,争取债权人的理解,同时积极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尚未开发的土地及部分未预售商品房。在与债权人充分释明后,法院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上的查封措施全部予以解封,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启动办证程序,600多户小区业主的办证难题最终得以解决。

  苏州法院充分发挥机制创新和技术引领优势,积极担当作为,强化精准服务,运用异地集中交叉执行手段,在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债权人利益中努力寻求平衡点,妥善解决涉案土地因大量查封而导致的办证难题,扎实推进“保交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长沙镇某某滩涂养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某某海域使用权纠纷执行一案,依照南京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顾某某应拆除位于涉案滩涂上的构筑物及养殖设施,向养殖公司交还租赁滩涂。执行过程中,因涉案滩涂位于南通市如东县,为了更好了解当地民情、滩涂租赁以及渔业养殖情况,南京海事法院联络如东法院开展协同执行。经了解,顾某某投入三百余万在涉案滩涂养殖南美白对虾,要到11月份才能上市,如立即强制交付将致其损失惨重。此外,当地政府与某科技集团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协议,拟在涉案滩涂建设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工程,不能如期交付当地将面临终止项目进度并追究政府违约责任的后果。

  经两院多次协调,最终形成了各方当事人接受的“分步执行”方案:顾某某从9月中旬开始边捕捞清空边交付,9月下旬光伏项目依次从已交付滩涂进场施工,到10月底顾某某将案涉滩涂全部交付完毕。此后,被执行人顾某某按照该方案自动履行,光伏项目也按照计划启动工作,本案顺利执结。

  滩涂开发利用而引发的滩涂交付等海域使用权纠纷成为海事执行工作需要破解的难题。南京海事法院一是践行“能动履职”理念,发挥属地法院熟悉本地环境和乡风民俗等优势,与如东法院开展协同执行,共同查清执行“堵点”、双方当事人“难点”;二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查明“堵点”“难点”背后的缘由,灵活运用执行和解这一矛盾“缓冲剂”,为滩涂交付争取时间上的协商空间;三是围绕服务中心大局,综合协调、全力保障渔光互补光伏电站工程重大项目落地,巧妙化解政府潜在巨额赔偿风险。本案有效统筹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群众利益关切,充分彰显了执行的温度与力度,既保障了重大项目落地启动,又保障了渔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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